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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四川总商会信息产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前一章 总则

   

前一条 贵州省四川总商会信息产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贵州省四川总商会下属的行业性、服务性内设机构,职能是为总商会相关信息行业会员提供咨询、交流、研讨、评选、会展及资源对接、合作等服务。


    第二条 凡从事信息化相关行业的总商会会员单位,可自愿进入成为本专委会单位会员;非总商会会员单位的信息产业知名相关行业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愿申请加入专委会成为个人会员,同时自动成为总商会会员。


     第三条 本专委会不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不另设立章程、理事会,按照总商会章程开展活动。经总商会会长授权,专委会可代表贵州省四川总商会对外开展有关重大活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会宗旨:依托总商会平台,加快整合信息产业相关资源,促进信息产业健康发展。助力建设川商品牌,传播川商文化,弘扬川商精神。


    第五条 专委会接受总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本专委会的办公地址:贵阳市花果园中央商务区2号楼1单元44楼。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专委会的主要任务是:


    1、充分利用信息产业行业优势,搭建产业集成平台和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为会员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供示范。


    2、制定信息产业发展规划,通过举办论坛、广泛开展内外交流,提升产业质量,扩大内外影响,稳步推进,把专委会做优做强。


    3、注重标准化建设,规范行业操作规则。注重行业培训,为行业发展储备专业人才。注重信息产业研究,实现理性深化。


    4、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资源对接,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形成规模效应。完善大数据平台,提供深度行业发展报告,打造线上线下连接平台。


    5、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商会内部和社会层面开展互联网+行动,助推社会经济和企业向智能化、信息化高质量发展。


    6、积极开展专委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


    7、完成总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专委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从事信息产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及相关产业单位,凡拥护总商会章程和本专委会宗旨,热心支持本专委会活动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以上范围的各类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拥护总商会章程,热心支持专委会活动,在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专委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手续


    填写入会申请表,单位会员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个人会员提供经济实体经营执照、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向本专委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专委会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并报总商会备案。凡已入会的正式会员,均由本专委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活动和总商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总商会章程,执行本专委会《管理办法》及决议;


    (二)维护本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按总商会规定缴纳会费和专委会规定应缴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总商会《章程》及本《办法》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经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凡对本会提供赞助的企业、团体和个人,经专委会会长批准,可授予专委会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专委会的设立、调整、撤销由贵州省四川总商会理事会决定。本专委会会长、名誉会长经管理委员会推选,报贵州省四川总商会理事会批准后任命。本专委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经总商会理事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专委会每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经总商会理事会批准,专委会会长可连任两届。


    第十五条 专委会决策机构是由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专委会管理办法,报总商会批准后执行;


    2、选举和罢免专委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会成员;


    3、审议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发展规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并报总商会备案;


    4、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5、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代理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从专委会各行业的会员中合理确定,其成员不得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拟制专委会管理办法修改议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并报总商会备案;


    5、编制专委会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并报总商会备案;


    6、制定和修改专委会会费管理办法,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总商会备案;


    7、拟草管理委员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并报总商会备案;


    8、建议本会名誉职务的设立、名称变更等重大事宜,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总商会备案。


    9、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10、管理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专委会会长全面领导专委会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检查会员大会、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八条 专委会下设秘书处,为专委会日常工作执行机构,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设置执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若干。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各办事机构负责人由专委会会长提名,管理委员会决定后聘任;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管理委员会聘任。


    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专委会其他日常事务。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九条 本专委会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专委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和管理委员会各成员的履职情况及专委会的财务等业务情况;提请管理委员会罢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等。监事会设置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总商会备案。监事长担负监事会领导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专委会收入主要来源于会费和赞助。会长、监事长和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及选任的秘书长分别参照总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标准缴纳会费;专委会会员参照总商会会员标准缴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会费收入和赞助收入由总商会秘书处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为支持专委会建设,三年内由总商会每年按专委会会员实交会费总额的50%拨付给专委会。专委会应尽快进入良性运营状态,尽早实现造血功能,将来应向总商会提供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的经费支出用于:


    1、各种活动、会议开支;


    2、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3、秘书处办公经费;


    4、其他必要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贵州省四川总商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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